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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6/152.公司名稱: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接獲公開收購人東南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公開收購期間已於104年6月15日屆滿,於公開收購期間參與應賣之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為8,601,815股,實際成交數量為8,601,815股。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1.時間: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104年6月15日)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即104年6月23日前(含當日))支付予應賣人。2.方法:(1)對價支付方法受委任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於取得公開收購人所支付之公開收購價款後,將該等價款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倘銀行帳戶有誤,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完成匯款時,受委任機構將以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支付公開收購股份之價金,由受委任機構以掛號郵寄至應賣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之通訊地址。(2)價金計算方式以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現金對價新台幣11.9元之數額,扣除應賣人應自行負擔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及相關稅賦(包含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匯款匯費或支票寄送郵資及其他合理必要之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3)其它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代應賣人繳納證券交易稅。3.地點: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應賣人留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或寄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應賣人通訊地址。二.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1.時間: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104年6月15日)後次日起算5個營業日以內(含第5個營業日,即104年6月23日前(含當日))由受委任機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割。2.方法:應賣股份已撥入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者,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1260-816902-5)撥付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3.地點: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7樓。相關事項請詳參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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