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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陳鑫/董事楊文鈞/董事歐興祥/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因兼任其他公司職務而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陳鑫/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陳鑫:1.華開(福建)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華創毅達(昆山)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華開(福建)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28-1號恆力城寫字樓35F 02/03室。(2)華創毅達(昆山)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開發區前進東路1228號1201室。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1.華開(福建)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對非證券類股權投資管理及與股權投資有關的諮詢服務。2.華創毅達(昆山)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對非證券類股權投資管理及與股權投資有關的諮詢服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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