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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連續假期將至,民眾餐敘飲酒活動相對增加,為確保交通安全,彰化縣警察局規劃將每周持續執行2次以上的酒後駕車取締,呼籲民眾勿存僥倖心態,應秉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原則,避免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記者劉家甄採訪報導)彰化縣警察局日前針對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進行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到5月酒駕違規共取締2,122件,其中有1,413件移送法辦,與去年同期相比,取締及移送法辦件數皆明顯上升,而1至5月份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共51件,其中酒駕肇事死亡有8件,占15.68%,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件,彰化縣警察局表示,由統計數字可見仍有少數駕駛人無視酒駕危險,規劃將每週持續執行2次以上酒駕取締,另外,針對執行守望巡邏等勤務時,發現車輛有酒駕疑慮者,將加強盤查取締,確保交通安全。彰化縣警局表示,雖經加強教育宣導及警方強力執法作為,已使酒駕案件數明顯下降,但仍有民眾抱持僥倖心態,飲酒後為避開臨檢,行駛鄉間小徑回家,仍受酒精影響駕駛能力,不幸發生死亡事故,因此,彰化縣警局呼籲,端午節連續假期將至,民眾餐敘飲酒活動相對增加,請民眾勿存僥倖心態,以免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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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3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提出,並經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6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50%,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屆滿2年 40%屆滿3年 60%屆滿4年 80%屆滿5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如年度考核結果為C級(含)以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全數予以收回並註銷。(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留職停薪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甲、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乙、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次日期作為例行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基準日:(1).三月二十八日(2).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較晚者。若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六月二十八日。(3).九月二十八日(4).十二月二十八日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二) 本公司所交付認股權人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三)其他重要事項:(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2)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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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 事:元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杜(糸)秀珍(2)董 事:元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杜劉月嬌(3)董 事:劉湧昌(4)董 事:邱大鵬(5)董 事:王守謙(6)董 事:劉金標(7)董 事:羅祥安(8)獨立董事:吳崇儀(9)獨立董事:陳宏守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屬於集團投資之子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1)董 事:劉金標(2)董 事:邱大鵬(3)董 事:劉湧昌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劉金標:捷安特(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昆山捷安特輕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2)邱大鵬: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監察人(3)劉湧昌: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董事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董事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董事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董事捷安特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A.捷安特(中國)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順帆路1號。B.昆山捷安特輕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南河路188號。C.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洪湖路889號。D.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樾河南路1號。E.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泉驛區驛都大道中段327號。F.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靜海經濟開發區順帆路12號。G.捷安特投資有限公司:江蘇省昆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洪湖路889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A.捷安特(中國)有限公司:自行車等產品之製造與銷售。B.昆山捷安特輕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合金材料及半固態及超塑鋁之製造與銷售。C.捷安特(昆山)有限公司:自行車等產品之製造與銷售。D.捷安特電動車(昆山)有限公司:電動自行車等產品之製造與銷售。E.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自行車等產品之製造與銷售。F.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自行車等產品之製造與銷售。G.捷安特投資有限公司:投資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列公司皆為本公司間接投資持有100%股權之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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